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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5 | “2007中华慈善奖”推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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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表彰对象。同时,请将此“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精神转发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慈善组织,并公告社会,鼓励社会各界推荐和报名。

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组织推荐本系统表彰对象。

全国性民间组织负责推荐本级候选表彰对象(建议每类表彰对象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

推荐单位根据要求,填写《“中华慈善奖”推荐表》一式三份,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捐赠收据复印件、事迹材料电子版)、音像资料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中华慈善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推荐表彰对象,并允许个人自荐。推荐表格可从民政部网站、中国捐助网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并在2008年1月15日前寄送“中华慈善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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